虛擬資產監管,逐日盯市。
45個司法管轄區、110部法律及監管規則,每一項狀態判定皆引用第一手資料。這就是行情看板。
45個司法管轄區、110部法律及監管規則,每一項狀態判定皆引用第一手資料。這就是行情看板。
所有追蹤的國家與州,均依六級評等分級,從▲ 全面監管到✕ 禁止。點入即可查看相關法律、監管機構及可能面臨的罰則。
| 代號 | 司法管轄區 | 地區 | 狀態 | 訊號 |
|---|---|---|---|---|
| AR | 🇦🇷阿根廷 | 美洲 | ▲全面監管 | 18個月內從登記制度走向完整規則 |
| AU | 🇦🇺澳洲 | 亞太 | ◆過渡期 | 平台牌照制度已立法,將於2027年4月啟動 |
| BR | 🇧🇷巴西 | 美洲 | ▲全面監管 | 框架法於2026年2月正式具備執行力 |
| CA | 🇨🇦加拿大 | 美洲 | ▶部分監管 | 以證券法延伸涵蓋虛擬資產,聯邦穩定幣法律則尚待施行 |
| CL | 🇨🇱智利 | 美洲 | ▲全面監管 | 「金融科技法」將虛擬資產納入金融監管 |
| CN | 🇨🇳中國 | 亞太 | ✕禁止 | 全面禁令,與全球最大規模的中央銀行數位貨幣(CBDC)試點並存 |
| CO | 🇨🇴哥倫比亞 | 美洲 | –無專門監管 | 採用率高,草案屢提,仍無專法 |
| EG | 🇪🇬埃及 | 非洲 | ✕禁止 | 法定禁令,附有一項從未有人使用的牌照條款 |
| SV | 🇸🇻薩爾瓦多 | 美洲 | ▲全面監管 | 撤回法定貨幣地位,保留發行框架 |
| EU | 🇪🇺歐盟 | 歐洲 | ▲全面監管 | MiCA已全面生效,寬限期已結束 |
| HK | 🇭🇰香港 | 亞太 | ▲全面監管 | 持牌交易平台、持牌穩定幣,並大力推動代幣化 |
| IN | 🇮🇳印度 | 亞太 | ▶部分監管 | 課稅且受監控,但仍無監管框架 |
| ID | 🇮🇩印尼 | 亞太 | ▲全面監管 | 監管職權由商品期貨監管機構移轉至OJK |
| IL | 🇮🇱以色列 | 中東 | ▶部分監管 | 服務提供者須持牌,收益須課稅,框架仍在建構中 |
| JP | 🇯🇵日本 | 亞太 | ▲全面監管 | 歷史最悠久的牌照制度,現正移轉至證券法體系 |
| KE | 🇰🇪肯亞 | 非洲 | ◆過渡期 | 新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VASP)法律,將監管職權劃分給中央銀行與市場主管機關 |
| MY | 🇲🇾馬來西亞 | 亞太 | ▲全面監管 | 數位資產視為證券,交易平台視為認可市場 |
| MX | 🇲🇽墨西哥 | 美洲 | ▶部分監管 | 一部將虛擬資產隔絕於受監管體系之外的金融科技法 |
| NZ | 🇳🇿紐西蘭 | 亞太 | ▶部分監管 | 公平交易法規、納入防制洗錢(AML)規範,以及針對虛擬資產ATM的防護規範 |
| NG | 🇳🇬奈及利亞 | 非洲 | ▶部分監管 | 從銀行業禁令到證券法律,執法方向劇烈擺盪 |
| PH | 🇵🇭菲律賓 | 亞太 | ▲全面監管 | 兩個監管機構,同一監管範圍:BSP監管VASP,SEC監管發行 |
| RU | 🇷🇺俄羅斯 | 歐洲 | ◆過渡期 | 透過持牌中介機構進行的交易已合法化,支付仍遭禁止 |
| SA | 🇸🇦沙烏地阿拉伯 | 中東 | ▼限制性 | 官方不鼓勵、沙盒實驗、散戶悄然採用 |
| SG | 🇸🇬新加坡 | 亞太 | ▲全面監管 | 境內全面實施牌照制度,並自2025年起對僅服務境外客戶的業者採取強硬立場 |
| ZA | 🇿🇦南非 | 非洲 | ▲全面監管 | 虛擬資產被宣告為金融商品;數百家業者取得牌照 |
| KR | 🇰🇷韓國 | 亞太 | ▶部分監管 | 第一階段保護使用者;第二階段卡在穩定幣議題 |
| CH | 🇨🇭瑞士 | 歐洲 | ▲全面監管 | 「DLT法」模式:整合而非隔離 |
| TW | 🇹🇼台灣 | 亞太 | ◆過渡期 | 現行為防制洗錢登記制,牌照專法已通過並待定施行日期 |
| TH | 🇹🇭泰國 | 亞太 | ▲全面監管 | 2018年的法令,打擊詐欺趨嚴,稅務待遇轉趨優惠 |
| TR | 🇹🇷土耳其 | 歐洲 | ▲全面監管 | 在支付禁令之上快速建立的牌照制度 |
| AE |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 中東 | ▲全面監管 | 四個監管機構,一套策略:全面發牌,廣納業者 |
| UK | 🇬🇧英國 | 歐洲 | ◆過渡期 | 規則已完成撰寫;新制度將於2027年10月25日啟動 |
| US | 🇺🇸美國 | 美洲 | ▶部分監管 | 一部聯邦法律已生效,第二部在參議院停滯,各主管機關自行制定規則 |
| VN | 🇻🇳越南 | 亞太 | ◆過渡期 | 首度獲得法律承認,並展開為期五年的市場試點 |
| AZ | 亞利桑那州 | 美國州 | ▶部分監管 | 較大膽的法案遭否決後,改以無人認領財產設立預算中立的儲備 |
| CA | 加州 | 美國州 | ▲全面監管 | DFAL已上路:須持有牌照或已提出申請,否則退出市場 |
| CT | 康乃狄克州 | 美國州 | ▶部分監管 | 反向模式:州政府不持有虛擬資產,資金移轉規則更嚴格 |
| FL | 佛羅里達州 | 美國州 | ▶部分監管 | 交易平台適用資金移轉規範,另有2026年設立的穩定幣發行人州牌照 |
| IL | 伊利諾州 | 美國州 | ◆過渡期 | 中西部版BitLicense,已立法並分階段實施 |
| LA | 路易斯安那州 | 美國州 | ▲全面監管 | 專門的虛擬貨幣牌照,自2023年起低調生效 |
| NH | 新罕布夏州 | 美國州 | ▶部分監管 | 豁免適用資金移轉法規,並率先授權設立州級虛擬資產儲備 |
| NJ | 紐澤西州 | 美國州 | –無專門監管 | 市場龐大,規則借用:仍無量身打造的專法 |
| NY | 紐約州 | 美國州 | ▲全面監管 | BitLicense:自2015年起為全美最嚴格 |
| TX | 德州 | 美國州 | ▶部分監管 | 對礦工友善的電網、交易平台準備金規則,以及已撥款的州級比特幣儲備 |
| WY | 懷俄明州 | 美國州 | ▲全面監管 | 監管實驗室:SPDI銀行、DAO法律,以及州政府發行的穩定幣 |
歐盟擁有唯一一套全洲性的單一規則手冊,其最後一個過渡期已於2026年7月1日結束。美國已有第一部聯邦法律「GENIUS法案」,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首項虛擬資產發行規則已於8月18日提出,SEC針對代幣化股票的創新豁免自9月17日起實施,另有一項市場結構法案草案於9月15日在參議院停滯。英國於2026年6月完成規則定案,將於2027年10月啟動。亞洲的牌照重鎮東京、新加坡與香港在爭取同一批機構的同時持續收緊監管;日本已表決通過將虛擬資產移入證券法規範;巴西於2026年2月改由中央銀行主管;中國的禁令仍左右著周邊的一切。
CFTC提交一份題為「虛擬資產交易及虛擬資產市場規範」(Regulation of Crypto Asset Transactions and Crypto Asset Markets)的前置規則文件(pre-rule filing),送交白宮進行法規審查,這是朝向設立一類在CFTC登記之虛擬資產市場邁出的第一個正式步驟,該類市場將建立在…
在第234號唱名表決中,H.R. 3633的進入審議動議距所需的60票尚差十一票;兩天前,提案人才公布以白宮支持的倫理條款方案為核心的最終文本…
白宮對Tillis-Gallego反提案沉默數月後,於週末接受了兩黨倫理條款方案的大部分內容;週日深夜,參議員Lummis…
在週二下午2時15分表決前公布的參議院修訂文本,增訂一項倫理條款,禁止公職人員、政府僱員及其配偶發行或贊助數位資產,並由司法部執行…
即將到來的法遵期限與生效日期。回溯至2024年的完整時間軸,請見重要期限行事曆。
| 日期 | 狀態 | 司法管轄區 | 事項 |
|---|---|---|---|
| 2026-09-30 | 即將 | 英國 | 英國授權申請窗口開放 FCA開始受理新虛擬資產制度下的申請。 |
| 2026-09-30 | 即將 | 美國 | 參議院「CLARITY法案」院會審議時間窗口 終止辯論(cloture)動議已於8月8日提出;領導層目標在參議院復會後、期中選舉行事曆截止前進行院會審議。 |
| 2026-10-16 | 即將 | 新加坡 | 意見徵詢截止:MAS穩定幣法律草案 針對「支付服務法」修正案提出意見的截止日期,該修正案將設立穩定幣發行牌照。 |
| 2026-10-19 | 即將 | 美國 | 意見徵詢截止:財政部「GENIUS法案」第3條規則 針對美國財政部就在美國境內發行、提供及銷售支付型穩定幣之擬議定義提出意見的截止日期。 |
| 2026-10-20 | 即將 | 美國 | 意見徵詢截止:SEC「虛擬資產規則」(Regulation Crypto Assets) 針對SEC就虛擬資產發行擬議之新創豁免及募資豁免提出意見的截止日期。 |
| 2027-01-18 | 即將 | 美國 | 「GENIUS法案」最遲生效日 穩定幣框架最遲於法案制定後18個月生效(若最終規則先行發布則提前生效)。 |
依主題而非地理區域切分的監管資料庫。
聯邦法律只是美國答案的一半。11個州級制度,從BitLicense到德州已撥款的比特幣儲備:亞利桑那州 · 加州 · 康乃狄克州 · 佛羅里達州 · 伊利諾州 · 路易斯安那州 · 新罕布夏州 · 紐澤西州 · 紐約州 · 德州 · 懷俄明州。總覽請見各州監管追蹤。
是的。在全美50州購買、持有及交易虛擬資產均屬合法。「GENIUS法案」在聯邦層級監管支付型穩定幣發行人;「CLARITY法案」原擬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與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之間劃分市場結構管轄權,但在參議院於2026年9月15日未通過終止辯論(cloture)表決後陷入停滯;SEC於8月18日提出首項虛擬資產發行規則,並於9月17日發布代幣化股票創新豁免;州層級則透過紐約州BitLicense及加州DFAL等制度實施牌照監管。詳見美國虛擬資產法規問答。
「GENIUS法案」(Guiding and Establishing National Innovation for US Stablecoins Act)於2025年7月18日簽署,是美國第一部聯邦虛擬資產法律:支付型穩定幣發行人須取得聯邦牌照,或依經認證的州制度取得牌照,以現金及美國公債維持1:1準備資產,每月公布準備資產揭露,且不得就穩定幣本身支付收益。牌照義務自2027年1月18日生效;自2028年7月18日起,服務提供者不得向美國人士提供未持牌的支付型穩定幣。美國財政部的施行規則提案開放公眾意見徵詢至2026年10月19日。詳情請見美國頁面。
每個司法管轄區頁面均引用第一手資料:法律、監管機構規則及政府公報。狀態判定依循六級評等(各頁面均有說明),完整資料集並以機器可讀格式公開於register.json及llms-full.txt。最近一次全面審閱:2026年9月24日。更正: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