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投
無償將代幣分發至錢包地址,常用於行銷。稅務機關一般將空投視為收到時的所得;證券監管機構則會審查分發計畫是否為變相的募集發行。
AML/CFT(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幾乎所有司法管轄區都適用於虛擬資產業者的法遵層面(客戶身分識別、監控、可疑活動申報),且通常先於任何審慎監理框架適用。
ART(資產參考代幣)
MiCA中的一類代幣,藉由參考一籃子資產、貨幣或虛擬資產來穩定價值。ART發行人須遵守MiCA最嚴格的要求,包括授權、準備資產,以及作為交換媒介使用時的交易量上限。
BitLicense
紐約州依23 NYCRR第200部核發的虛擬貨幣牌照,自2015年起生效。這是美國第一個專為虛擬資產建立的州級框架,也是加州DFAL及伊利諾州2025年法律的範本。
CARF
OECD的「加密資產申報框架」:針對虛擬資產交易稅務資訊自動交換的全球標準。歐盟透過DAC8加以落實;數十個司法管轄區已承諾於2027年及2028年開始進行資訊交換。
CASP(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
MiCA中須取得牌照的業者類別,涵蓋歐盟境內加密資產的兌換、託管、執行、諮詢、投資組合管理及移轉服務。
CBDC(中央銀行數位貨幣)
中央銀行的數位負債。僅在少數地方大規模上線,在許多地方進行試點;美國眾議院於2025年7月通過一項法案草案,禁止聯準會發行零售型CBDC。
「CLARITY法案」
「CLARITY法案」(Digital Asset Market Clarity Act,H.R. 3633):美國市場結構法案草案,在SEC與CFTC之間劃分管轄權,並為數位商品中介機構建立登記制度。眾議院於2025年7月通過;參議院於2026年9月15日就進入審議動議進行的終止辯論(cloture)表決以49比50未獲通過,使該法案草案陷入停滯。
託管
代客戶持有虛擬資產。自FTX事件以來成為監管重點:現代監管框架要求客戶資產分離保管、破產保護,部分制度並要求由合格或獨立的託管機構保管。
DAO(去中心化自治組織)
由代幣持有人投票及智慧合約治理的實體。懷俄明州率先給予法律承認(2021年DAO有限責任公司法、2024年DUNA法);多數司法管轄區仍勉強將DAO套入合夥法或公司法。
DAC8
「指令(EU)2023/2226」,將歐盟稅務合作規則擴及虛擬資產。負有申報義務的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自2026年1月1日起須蒐集並申報使用者及交易資料。
DeFi(去中心化金融)
透過智慧合約提供、不經中央中介機構的金融服務。這是本領域最棘手的監管邊界問題:參議院2026年版「CLARITY法案」文本納入美國首個針對DeFi交易協議的法定框架。
DFAL
加州「數位金融資產法」(AB 39/SB 401,2023年,經修正):由DFPI主管、仿照BitLicense的牌照制度,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數位商品
「CLARITY法案」擬設的類別(亦為SEC與CFTC指引採用的類別),適用於不屬於證券的虛擬資產:其現貨市場主要由CFTC監管。2026年3月的聯合公告列明16種資產為數位商品。
數位證券
依適用法律屬於證券的虛擬資產,例如以投資契約形式出售的代幣。在美國由SEC監管;多數證券法制中均有相對應的類別。
DLT(分散式帳本技術)
區塊鏈所依據的資料庫架構。瑞士2021年的「DLT法」與歐盟的DLT試行制度規範以此技術建構的市場基礎設施。
DORA
歐盟「數位營運韌性法」,自2025年1月17日起適用。要求金融實體(包括持有MiCA牌照的CASP及發行人)落實資通訊技術(ICT)風險管理及事件通報。
DTSP
數位代幣服務提供者:新加坡依「2022年金融服務與市場法」為服務新加坡境外客戶之業者所設的類別,自2025年6月30日起納入牌照制度。
電子貨幣代幣(EMT)
MiCA中參照單一官方貨幣的穩定幣類別。發行人必須為信用機構或電子貨幣機構;USDC與EURC為已獲授權的例子,USDT則否。
ETF/ETP
持有虛擬資產的指數股票型基金及交易所交易產品。美國現貨比特幣ETF於2024年1月推出,以太幣ETF於2024年7月推出,使大量曝險轉入受證券法規監管的產品形式。
FATF
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其第15項建議及旅行規則為虛擬資產設定了全球防制洗錢基準。FATF相互評鑑現已就各國虛擬資產監管成效進行評等。
FIT21
「21世紀金融創新與科技法案」(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for the 21st Century Act),為眾議院於2024年通過的「CLARITY法案」前身。參議院從未對其進行表決。
「GENIUS法案」
「指導與建立美國穩定幣國家創新法案」(Guiding and Establishing National Innovation for US Stablecoins Act),於2025年7月18日簽署:美國首部聯邦虛擬資產法律,對支付型穩定幣發行人實施牌照制度,並規定1:1儲備、資訊揭露及贖回要求。
祖父條款/過渡期
允許依舊有規則營運的業者,在申請新制度授權期間繼續營業的過渡期間。MiCA的過渡期已於2026年7月1日結束;英國的過渡期則涵蓋2027年10月之後的申請審查期間。
Howey測試
美國最高法院的投資契約判斷標準(SEC v. W.J. Howey Co.,1946年):以金錢投資於共同事業,並期待從他人的努力中獲取利潤。至今仍是判斷代幣銷售是否構成證券發行的門檻問題。
創新豁免
SEC於2026年9月17日發布的豁免令,允許代幣化證券交易場所(Tokenized Securities Venues)在五年內透過許可制自動造市商,交易在交易所上市之美國股票的代幣化版本,無須登記為交易所,永久性規則則同時進行制定。
KYC(認識客戶)
客戶身分識別與驗證義務,是交易平台、經紀商以及越來越多的錢包提供者落實防制洗錢合規的實務核心。
市場濫用(虛擬資產)
適用於虛擬資產市場的操縱、內線交易及非法揭露規範。MiCA第六編建立首個跨境虛擬資產市場濫用制度;英國的MARC規則將於2027年跟進;韓國「虛擬資產使用者保護法」(VAUPA)的刑責為全球最重。
MiCA
歐盟「加密資產市場規則」(「規則(EU)2023/1114」):主要經濟體中首個全面性虛擬資產監管框架,涵蓋27個會員國的發行、穩定幣、服務提供者及市場濫用。
挖礦
以工作量證明機制產生區塊。在美國屬合法,且日益受到招攬(數個州已通過「挖礦權」法律);在俄羅斯自2024年11月起持牌經營並以出口為導向;在中國自2021年起遭禁止。
貨幣傳輸
美國各州的牌照類別,在專門制度出現之前涵蓋大部分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業務。各州涵蓋範圍不一:部分州以成文法納入虛擬貨幣,部分州透過解釋納入,少數州則予以豁免。
NFT(非同質化代幣)
具唯一性的代幣,通常代表媒體內容或會員資格。包括MiCA在內的多數監管框架大致將真正的NFT排除在外,但監管機構警告,碎片化或系列化發行可能重新落入證券範疇。
護照機制
憑單一牌照服務整個市場的權利。MiCA賦予CASP全歐盟適用的護照機制;其他地區缺乏此一機制,正是業者須持有數十張州級及國家級牌照的原因。
支付型穩定幣
「GENIUS法案」所定的類別:設計為相對於固定貨幣金額維持穩定價值,並用於支付或結算的數位資產。該法案生效後,僅獲核准的發行人可在美國發行。
PMLA
印度「防制洗錢法」,於2023年3月擴大適用於虛擬數位資產業務,要求向FIU-IND登記;是印度最接近虛擬資產牌照制度的規範。
儲備證明
證明託管機構或發行人持有足以支應客戶餘額之資產的鑑證。「GENIUS法案」(每月揭露儲備)、MiCA及香港穩定幣制度均以不同形式要求提供。
監管邊界
受監管與不受監管活動之間的界線。這是所有虛擬資產監管框架的核心設計問題:英國在2025–2026年間就究竟哪些活動屬於監管範圍進行諮詢。
受限制交易商
加拿大的臨時登記類別,允許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在完整登記審理期間,依其承諾書營運。
監管沙盒
在放寬規則下測試產品的受監管環境。沙烏地阿拉伯、哥倫比亞及以色列將大部分獲准的虛擬資產活動導入監管沙盒,而非透過完整框架處理。
SPDI
懷俄明州的特殊目的存款機構(Special Purpose Depository Institution):專為數位資產託管設計的州銀行特許執照,於2019年設立,此後成為虛擬資產原生銀行業務相關論述的範本。
穩定幣
設計為維持穩定價值(通常相對於法定貨幣)的虛擬資產。這是本領域受監管最嚴密的一環:美國、歐盟、香港、日本及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的專門制度均已成為法律,加拿大的法律尚待確定施行日期,新加坡正就其框架立法,英國的制度則將於2027年上路。
質押
鎖定代幣以協助維護權益證明網路的安全,並藉此換取獎勵。各地定性不一:或視為一項服務(SEC 2023年和解案),或視為受監管活動(英國諮詢),或視為獲准的交易平台功能(MiCA,附條件)。
戰略比特幣儲備
美國於2025年3月以行政命令確立的政策,將沒收的比特幣保留為國家儲備;數個州(德州、新罕布夏州、亞利桑那州)已於2025年通過各自的儲備或虛擬資產持有法律。
TDS(就源扣繳稅款)
印度依第194S條對虛擬數位資產移轉實施的1%扣繳,自2022年7月起大幅壓抑國內交易平台的交易量。
TFR/旅行規則
FATF要求虛擬資產移轉須附帶發起人及受益人資訊的規定,歐盟以「規則(EU)2023/1113」實施,自2024年12月30日起在歐盟適用。
代幣化/RWA
發行代表基金、債券或存款等真實世界資產的區塊鏈代幣。此領域在2026年成長最為迅速:香港試行代幣化基金的二級市場交易,SEC於2026年9月發布的創新豁免則開放代幣化美國股票的鏈上交易。
旅行規則門檻
超過該移轉金額即須提供完整發起人/受益人資料的門檻。FATF建議為1,000美元/歐元;歐盟對CASP之間的移轉則自第1歐元起即適用該規則。
非託管/自行託管錢包
由使用者而非服務提供者控制的錢包。這是政治爭議焦點:「CLARITY法案」納入對自行託管的法定保障;歐盟則對涉及非託管錢包且超過門檻的移轉課予驗證義務。
VASP(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
FATF用以統稱交易平台、託管機構及移轉服務的術語,從巴西到肯亞等國均已將其納入國內法。
VATP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香港依「打擊洗錢條例」(AMLO)制度設立的持牌交易平台類別,自2023年6月起強制實施。
VAUPA
韓國「虛擬資產使用者保護法」,自2024年7月19日起生效:涵蓋託管、準備金、保險及市場濫用規則,其刑事罰則為所有虛擬資產法律中最重。
白皮書(MiCA)
向歐盟公眾發行虛擬資產時必須提供的揭露文件,須向國家主管機關提交;誤導性陳述將招致法律責任。
野貓時代
借用自19世紀美國銀行業的簡略說法,指監管框架建立之前,穩定幣與交易平台在缺乏專門監管下營運的時期。從國際清算銀行(BIS)到聯準會,各監管機構均曾以此類比,主張對發行人實施牌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