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yptocurrencyRegulations全球數位資產法規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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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風險

罰則一覽

逐一檢視各監管制度下,在監管範圍外經營的代價。所列上限引自法規條文;實際執法情形各異,紀錄詳見各司法管轄區頁面。


司法管轄區法規罰則風險
歐盟MiCA(「規則(EU)2023/1114」)依第111條由各會員國自行訂定行政罰款:對法人而言,最高額至少為500萬歐元或年營業額的一定百分比,穩定幣發行人最嚴重的違規行為最高可達營業額的12.5%。未經授權以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CASP)身分營業,現已在全部27個會員國構成違法。
美國(聯邦)「GENIUS法案」該法生效後,未取得核准的發行人牌照而發行支付型穩定幣即屬違法。聯邦銀行監管機構,以及(就州級合格發行人而言)州監管機構,均擁有檢查、發布停止令及課處民事罰款的權限;明知而違反者將處以加重罰則。
加州「數位金融資產法」(Fin. Code § 3407)無牌從事數位金融資產業務活動,每日最高罰款10萬美元;持牌業者每項重大違規每日最高罰款2萬美元。罰款持續累計至違規行為停止為止。
紐約州BitLicense(23 NYCRR第200部分)無牌從事虛擬貨幣業務活動即違反紐約州「金融服務法」;紐約州金融服務局(NYDFS)的執法行動已促成金額達八位數及九位數的和解,該局並可暫停或撤銷牌照及命令賠償。
英國FSMA 2000一般禁止規定2026年規則於2027年10月施行後,未經授權從事受監管的虛擬資產活動即違反FSMA一般禁止規定:屬刑事犯罪,最高可處兩年監禁及無上限罰款,由此訂立的協議亦可能無法強制執行。
香港「穩定幣條例」(第656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VATP制度未取得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牌照而從事受監管穩定幣活動屬刑事犯罪,可處高額罰款及監禁;依「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制度經營無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同樣可處罰款及最高七年監禁。
新加坡「2019年支付服務法」/「2022年金融服務與市場法」未取得牌照提供數位支付代幣服務屬刑事犯罪,可處罰款及監禁;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亦自2025年6月30日起,禁止未取得牌照、以海外客戶為對象的數位代幣服務提供者營運。
韓國「虛擬資產使用者保護法」不公平交易(操縱市場、利用未公開資訊)可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不法所得三至五倍的罰金;不法所得超過50億韓元者,刑期最重可至無期徒刑。
中國中國人民銀行2026年2月通知(取代2021年通知)及相關刑事法律虛擬資產交易及相關服務屬非法金融活動。參與者將面臨行政處分,組織者則可能以非法集資、非法經營及相關罪名遭起訴。
土耳其第7518號法律(「資本市場法」修正案)未取得資本市場委員會(CMB)牌照經營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業務屬刑事犯罪,可處多年監禁及司法罰款;CMB亦可封鎖未經授權平台的網站。
巴西第14,478/2022號法律及巴西中央銀行(BCB)決議過渡期結束後,未經BCB授權營運的業者將依金融體系相關法律受行政制裁;該法亦創設涉及虛擬資產之詐欺的特定刑事罪名,可處有期徒刑。
印度「所得稅法」第115BBH條/第194S條;「防制洗錢法」(PMLA)未設牌照制度,但對虛擬數位資產所得課徵30%稅率且不得以虧損抵減,移轉時須就源扣繳1%稅款(TDS),並須向印度金融情報中心(FIU-IND)辦理防制洗錢登記;不合規的境外平台已遭封鎖及罰款。

金融中心的監管制度以營業額百分比或按日累計的方式為違規定價:MiCA對最嚴重的穩定幣違規最高可處年營業額的12.5%,加州DFAL對無牌活動每日最高可罰10萬美元。東亞各國法律則以刑期定價:韓國「虛擬資產使用者保護法」(VAUPA)對不法所得最高的不公平交易最重可處無期徒刑,香港的無牌經營平台罪最高可處七年監禁。無牌經營代價最低的地方,並不在本表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