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 狀態 | 司法管轄區 | 事項 |
|---|---|---|---|
| 2024-06-30 | 已過 | 歐盟 | MiCA穩定幣相關編開始適用 MiCA第III編及第IV編(資產參考代幣及電子貨幣代幣)開始適用。 |
| 2024-07-19 | 已過 | 韓國 | 「虛擬資產使用者保護法」生效 韓國第一階段的使用者保護及市場濫用規則生效。 |
| 2024-12-30 | 已過 | 歐盟 | MiCA全面適用 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CASP)牌照制度及MiCA其餘規定在全歐盟適用;重訂的「資金移轉規則」(旅行規則)同日適用。 |
| 2025-06-30 | 已過 | 新加坡 | 新加坡DTSP制度上路 服務新加坡境外客戶的數位代幣服務提供者(DTSP)須依「2022年金融服務與市場法」(FSM Act 2022)取得牌照,否則須停止營業。 |
| 2025-07-18 | 已過 | 美國 | 「GENIUS法案」完成立法 聯邦支付型穩定幣框架經簽署成為法律。 |
| 2025-08-01 | 已過 | 香港 | 香港「穩定幣條例」生效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的法幣穩定幣發行人發牌制度生效。 |
| 2025-10-31 | 已過 | 香港 | 香港穩定幣牌照申請截止 既有發行人須已向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提出申請,否則須於一個月內結束業務。 |
| 2026-01-01 | 已過 | 歐盟 | 歐盟DAC8申報開始 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開始依「指令(EU)2023/2226」蒐集及申報稅務資料。 |
| 2026-01-01 | 已過 | 越南 | 越南「數位科技產業法」生效 越南首部承認數位資產及虛擬資產的法律生效。 |
| 2026-02-02 | 已過 | 巴西 | 巴西BCB的VASP規則生效 中央銀行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授權制度開始實施,並設有過渡期。 |
| 2026-04-10 | 已過 | 香港 | 首批穩定幣發行人牌照發出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依「穩定幣條例」向Anchorpoint Financial及滙豐(HSBC)發出牌照,為亞洲首批獲授權的發行人。 |
| 2026-07-01 | 已過 | 歐盟 | MiCA過渡期結束 第143條第3項的過渡期屆滿;未獲授權的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CASP)須停止服務歐盟客戶。 |
| 2026-07-01 | 已過 | 加州 | 加州DFAL開始實施 服務加州居民須持有牌照或已完成申請;無照經營每日最高可處10萬美元罰款。 |
| 2026-09-01 | 已過 | 俄羅斯 | 第282-FZ號聯邦法律生效 透過俄羅斯中央銀行監管之中介機構進行的虛擬資產交易成為合法,但設有散戶上限,並維持境內支付禁令。 |
| 2026-09-15 | 已過 | 美國 | 「CLARITY法案」終止辯論(cloture)表決以49比50未獲通過 參議院距進入H.R. 3633審議所需的60票尚差11票;覆議動議使法案在選後於程序上仍有復活的可能。 |
| 2026-09-17 | 已過 | 美國 | SEC創新豁免生效 為期五年的豁免令,允許在代幣化證券交易場所(Tokenized Securities Venues)交易代幣化的交易所上市股票,效期至2031年9月17日。 |
| 2026-09-30 | 即將 | 英國 | 英國授權申請窗口開放 FCA開始受理新虛擬資產制度下的申請。 |
| 2026-09-30 | 即將 | 美國 | 參議院「CLARITY法案」院會審議時間窗口 終止辯論(cloture)動議已於8月8日提出;領導層目標在參議院復會後、期中選舉行事曆截止前進行院會審議。 |
| 2026-10-16 | 即將 | 新加坡 | 意見徵詢截止:MAS穩定幣法律草案 針對「支付服務法」修正案提出意見的截止日期,該修正案將設立穩定幣發行牌照。 |
| 2026-10-19 | 即將 | 美國 | 意見徵詢截止:財政部「GENIUS法案」第3條規則 針對美國財政部就在美國境內發行、提供及銷售支付型穩定幣之擬議定義提出意見的截止日期。 |
| 2026-10-20 | 即將 | 美國 | 意見徵詢截止:SEC「虛擬資產規則」(Regulation Crypto Assets) 針對SEC就虛擬資產發行擬議之新創豁免及募資豁免提出意見的截止日期。 |
| 2027-01-18 | 即將 | 美國 | 「GENIUS法案」最遲生效日 穩定幣框架最遲於法案制定後18個月生效(若最終規則先行發布則提前生效)。 |
| 2027-02-28 | 即將 | 英國 | 英國授權申請窗口關閉 在FCA申請窗口提出申請的最後一天;於此日前提出申請者,得在申請審核期間依保留條款繼續營運。 |
| 2027-04-09 | 即將 | 澳洲 | 「數位資產框架法」施行 數位資產平台及代幣化託管平台牌照制度開始實施,其後為現有營運者的過渡期。 |
| 2027-07-01 | 即將 | 俄羅斯 | 俄羅斯虛擬資產中介機構牌照期限 中介機構須取得俄羅斯中央銀行核發的牌照或完成登記,方能依第282-FZ號聯邦法律繼續營運。 |
| 2027-10-25 | 即將 | 英國 | 英國虛擬資產制度生效 「2000年金融服務與市場法(虛擬資產)2026年規則」(The 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00 (Cryptoassets) Regulations 2026)施行;須取得FCA授權。 |
| 2028-07-18 | 即將 | 美國 | 「GENIUS法案」:禁止在美國分銷未持牌穩定幣 自該日起,除非背後為持牌發行人,數位資產服務提供者不得向美國人士提供或銷售支付型穩定幣。 |
接下來值得關注的日期包括:2026年9月30日英國申請窗口開放;新加坡穩定幣法律草案(10月16日)、美國財政部「GENIUS法案」規則(10月19日)及SEC「虛擬資產規則」(Regulation Crypto Assets)(10月20日)的意見徵詢截止;2027年1月18日「GENIUS法案」牌照制度生效;2027年4月9日澳洲平台牌照法施行;以及2027年10月25日英國新制度啟動。各司法管轄區頁面提供每一項目的背景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