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羅里達州並未另建專屬制度,而是將虛擬資產納入其貨幣服務框架:2022年的立法在第560章中定義虛擬貨幣,並釐清居間從事其移轉須取得金融監管辦公室核發的貨幣傳輸業者牌照,自2023年1月起生效;此舉涵蓋了涉及法幣的交易平台,而純粹的雙方虛擬資產活動則不在此列。該州在輕度監管架構之外,也展現積極支持產業的姿態:由財務長(CFO)主導、由州政府投資比特幣的提案在2025年會期中有所推進,但於2025年5月未能通過,2026年再度失敗;2023年,反對CBDC的立場被寫入州「統一商法典」(UCC)的定義;執法則著重於透過證券及消費者保護法規打擊詐欺。2026年會期新增了首批專屬規範:HB 175要求合格支付型穩定幣發行人須取得金融監管辦公室牌照或豁免,自2026年6月26日起生效;HB 505則要求虛擬資產自助交易機辦理登記,並自2027年1月1日起負有揭露及退款義務。
相關法律文件
貨幣服務法規對虛擬貨幣的適用
定義虛擬貨幣,並要求居間移轉虛擬貨幣的中介者取得貨幣傳輸業者牌照;無中介者的雙方交易不在適用範圍內,牌照、淨值及申報事宜均由OFR辦理。
第一手資料:佛羅里達州金融監管辦公室
罰則風險。依佛羅里達州法律,無牌從事貨幣傳輸屬重罪,另可處行政罰款。
HB 175:支付型穩定幣發行人牌照
要求合格支付型穩定幣發行人取得金融監管辦公室牌照或豁免,要求州外發行人提交書面通知,規定由OFR單獨或與OCC共同監管,釐清支付型穩定幣並非證券,並要求從事穩定幣業務的信託公司取得核准。
第一手資料:佛羅里達州參議院:HB 175(2026年)
罰則風險。無牌發行將依修訂後的貨幣服務及信託法規,受OFR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