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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監管  ·  主要監管機構:SEC、CFTC、FinCEN、OCC、聯準會、FDIC、IRS;州監管機構(NYDFS、DFPI及其他州的對應機構)  ·  審閱日期:2026年9月24日

一部聯邦法律已生效,另一部在參議院受阻,各監管機構則自行制定規則。


美國並非以單一法典監管虛擬資產,而是採取層層累積的架構。第一層是將舊法適用於新資產:自FinCEN於2013年發布指引以來,「銀行保密法」(Bank Secrecy Act)即將可兌換虛擬貨幣的兌換商視為貨幣服務業者;CFTC自2015年起將比特幣視為商品;SEC則自2017年發布DAO報告以來,對代幣銷售適用Howey投資契約測試。第二層於2025年7月到來:「GENIUS法案」成為第一部專為虛擬資產制定的聯邦法律,對支付型穩定幣發行人實施牌照制度。第三層是規範其餘所有虛擬資產市場結構的「CLARITY法案」,該法案於2025年7月在眾議院通過,但於2026年9月15日在參議院的首次考驗中失利:針對進入審議動議的終止辯論(cloture)表決以49比50未獲通過,距離所需的60票尚差11票。覆議動議使法案在選後重新啟動於程序上仍屬可能;否則,法案將隨第119屆國會結束而失效。

監管機關立場的變化,與成文法的變化同樣重大。在主席艾金斯(Paul Atkins)領導下,SEC正式揚棄「以執法代替監管」,撤銷或和解了大多數遺留的虛擬資產案件,在委員皮爾斯(Hester Peirce)主導下成立虛擬資產專案小組(Crypto Task Force),並於2025年7月宣布「Project Crypto」計畫作為規則制定議程,涵蓋投資契約退場測試、代幣化證券的創新豁免、募資途徑,以及經紀自營商對非證券類虛擬資產的託管。2026年8月18日,SEC提出其首項永久性虛擬資產規則「虛擬資產規則」(Regulation Crypto Assets):針對虛擬資產發行設立500萬美元的新創豁免及每年7,500萬美元的募資豁免,以新的Form 1-CRYPTO進行揭露,排除州法適用,並為發行人已完成其承諾之管理工作的資產提供安全港。美國財政部同日提出「GENIUS法案」相關定義的規則草案。參議院表決兩天後,SEC於9月17日針對代幣化股票的鏈上交易發布創新豁免,CFTC則向白宮提交規則前置文件,擬以其現有權限為基礎建立虛擬資產市場制度。CFTC全年與SEC步調一致:兩機構於2026年3月11日簽署合作備忘錄,並於3月17日發布聯合解釋性公告,將虛擬資產分為五類,並將包括以太幣、XRP及Solana在內的16種資產列為數位商品。2026年5月29日,CFTC核准首檔在美國指定交易所上市的比特幣永續期貨合約。這些全都是指引、豁免措施與規則制定,未來的政府均可推翻,這正是業界仍希望完成立法的原因。

在聯邦層級之下,仍由州法決定誰可以為客戶提供服務。多數州透過貨幣傳輸法規規範虛擬資產;紐約州自2015年起實施BitLicense,加州「數位金融資產法」(Digital Financial Assets Law)於2026年7月1日施行,伊利諾州則於2025年制定了類似制度。美國各州監管追蹤詳細涵蓋11個州。稅務則自成一軌:就聯邦稅而言,虛擬資產屬於財產,經紀商已開始以新的Form 1099-DA申報2025年度的出售總收入,IRS並於2026年3月提出數位交付規則草案。

相關法律文件

「GENIUS法案」(Guiding and Establishing National Innovation for U.S. Stablecoins Act)

已生效Pub. L. 119-27;S. 1582,第119屆國會

2025年7月18日簽署。為支付型穩定幣發行人建立聯邦牌照制度,採雙軌設計,可經由聯邦銀行監管機構或經認證的州監管制度取得牌照。要求以現金、美國公債及其他高品質流動資產持有1:1準備金,每月揭露準備金,提供贖回權,並遵守「銀行保密法」;同時禁止就穩定幣本身支付利息或收益。牌照制度自2027年1月18日生效;自2028年7月18日起,除非有持牌發行人作為後盾,服務提供者不得向美國人士提供任何支付型穩定幣。OCC於2026年3月提出發行人規則草案,FinCEN與OFAC提出防制不法金融計畫規則草案;美國財政部則於2026年8月18日提出第3條關於在美國境內發行、提供及銷售之定義的規則草案,公眾意見須於2026年10月19日前提出。

第一手資料:Congress.gov,S. 1582
罰則風險。法案生效後,未經核准發行支付型穩定幣即屬違法;監管機構有權發布停止令及處以民事罰款,明知而違法者將加重處罰。

「CLARITY法案」(Digital Asset Market Clarity Act)

審議中H.R. 3633,第119屆國會

市場結構法案。設立「數位商品」類別,由CFTC管轄其現貨市場;保留SEC對數位證券及投資契約發行的權限;並為數位商品交易平台、經紀商、交易商及託管機構建立登記制度,為客戶提供資產分離保管及破產優先受償保護,並以法律明文保障自行託管。2025年7月17日以294比134在眾議院通過。參議院銀行委員會於2026年5月14日以15比9通過長達309頁的版本,新增DeFi交易協議框架、破產安全港、禁止就閒置穩定幣餘額支付收益的規定,以及防制不法金融條款;參議院農業委員會則於2026年1月29日以12比11通過其配套的「數位商品中介機構法案」(Digital Commodity Intermediaries Act)。2026年6月1日列入參議院議事日程(第423號)。9月13日公布的最終文本新增倫理規範,要求適用範圍內的官員及其配偶出售相關資產或將其交付盲目信託,並可由各州檢察長與司法部(DOJ)共同執行。2026年9月15日,參議院就進入審議動議進行終止辯論(cloture)表決,以49比50未獲通過(第234號唱名表決)。沒有任何民主黨參議員投下贊成票;共和黨的柯林斯(Collins)、霍利(Hawley)及莫蘭(Moran)投下反對票,提里斯(Tillis)則改投反對票,以便提出覆議動議。該法案仍列於議事日程,若未能在跛腳鴨會期達成協議,將於第119屆國會在2027年1月3日結束時失效。

第一手資料:Congress.gov,H.R. 3633
罰則風險。若法案通過,經營未登記的數位商品中介機構將違反「商品交易法」(Commodity Exchange Act),CFTC的多數規則制定須於360天內完成。

SEC與CFTC虛擬資產分類聯合解釋性公告

指引/監管規範解釋性公告,2026年3月17日

兩機構共同的分類體系:數位商品、數位收藏品、數位工具、穩定幣及數位證券,並將16種具名資產(包括以太幣、XRP、Solana、Cardano及狗狗幣)歸類為數位商品。本公告係依2026年3月11日SEC與CFTC簽署的合作備忘錄發布,該備忘錄使兩機構承諾採取協調一致的虛擬資產政策。性質屬指引而非法律:目前規範幕僚實務,但未來的委員會可加以修改。

第一手資料:SEC.gov
罰則風險。僅具解釋性質;執法仍依現行證券及商品法規進行。

SEC「Project Crypto」計畫規則制定議程

指引/監管規範SEC監管議程,2025–2026年

2025年7月31日宣布,並於2026年間陸續具體化:包括判定虛擬資產何時不再屬於投資契約的正式測試;暫時性的「創新豁免」,允許代幣化證券在新型平台上進行有限度交易;虛擬資產發行的新募資途徑;允許經紀自營商持有非證券類虛擬資產(包括支付型穩定幣)的託管規則;以及因應區塊鏈記錄保存的過戶代理機構現代化。「虛擬資產規則」(Regulation Crypto Assets,Release 33-11434)於2026年8月18日提出,擬設立四年內上限500萬美元的新創豁免,以及每年上限7,500萬美元的雙層募資豁免,並要求以Form 1-CRYPTO揭露、排除州登記要求,且在發行人完成其承諾的管理工作後提供安全港;公眾意見徵詢期於2026年10月20日截止。創新豁免隨後於2026年9月17日以獨立豁免令形式發布。SEC與CFTC亦正共同推動延長交易時段及24小時交易措施。

第一手資料:SEC虛擬資產專案小組
罰則風險。屬規則制定議程;義務隨個別規則定案而產生。

SEC代幣化NMS股票創新豁免

已生效「證券交易法」公告第34-106402號(2026年9月17日)

為期五年的附條件豁免,效期至2031年9月17日:代幣化證券交易場所(Tokenized Securities Venues)可透過許可制自動造市商及流動性池,交易在交易所上市之美國股票的代幣化版本,而無須登記為交易所;為這些流動性池提供流動性的業者,亦豁免適用交易商(dealer)的定義。條件包括:參與者錢包須列入允許名單、權利須與標的股票完全相同、交易暫停須與主要市場同步;流動性最高的股票以75檔及成交量的0.25%為上限(其他所有股票為250檔及2.5%);第三方將發行人的股票代幣化前,須至少提前30天通知該發行人,發行人得提出異議。委員會就所有面向徵求公眾意見。

第一手資料:SEC新聞稿2026-90
罰則風險。豁免附有條件;不符條件的活動仍須遵守交易所及交易商登記要求,並受SEC執法管轄。

CFTC虛擬資產市場制度(規則前置階段)

提案階段「虛擬資產交易及虛擬資產市場之監管」,RIN 3038-AF80;2026年9月17日送交白宮審查

「CLARITY法案」受阻後,CFTC提交規則前置文件供白宮進行法規審查,這是CFTC運用其對槓桿及保證金零售商品交易的現有權限,建立一類須向CFTC登記之新型虛擬資產市場的第一步。審查完成後將發布預先通知並進行公眾意見徵詢,擬議規則預計於2027年提出。此一做法無法讓CFTC取得對無槓桿現貨交易的管轄權,後者仍有賴立法。

第一手資料:PYMNTS,2026年9月
罰則風險。處於規則前置階段;在最終規則通過前不產生任何義務,而最終規則預計不會早於2027年底。

第14178號行政命令:「強化美國在數位金融科技領域的領導地位」

已生效第14178號行政命令

2025年1月23日簽署。確立本屆政府支持合法的美元支持型穩定幣及自行託管的政策,禁止各機關建立中央銀行數位貨幣,撤銷前任政府的數位資產行政命令,並成立總統數位資產市場工作小組;該小組2025年7月的報告訂出了「GENIUS法案」與「CLARITY法案」後來遵循的立法路線圖。

第一手資料:聯邦公報
罰則風險。屬對行政機關的指令;未直接對私人課予義務。

設立戰略比特幣儲備及美國數位資產庫存的行政命令

已生效2025年3月6日行政命令

指示美國財政部將沒收歸聯邦政府所有的比特幣作為戰略儲備持有且不得出售,其他沒收的數位資產則另設庫存,並授權採取預算中性的策略取得更多比特幣。多個州隨後制定了各自的儲備法律(見美國各州監管追蹤:德州、新罕布夏州、亞利桑那州)。

第一手資料:白宮
罰則風險。屬政府資產管理指令;不對私人課予義務。

「反CBDC監控國家法案」(Anti-CBDC Surveillance State Act)

審議中H.R. 1919,第119屆國會

2025年7月「加密週」期間,與「GENIUS法案」及「CLARITY法案」一同在眾議院通過。該法案將禁止聯準會發行零售型中央銀行數位貨幣,或利用其執行貨幣政策。目前待參議院審議;在此期間,其實質內容已部分由第14178號行政命令的CBDC禁令涵蓋。

第一手資料:Congress.gov,H.R. 1919
罰則風險。若獲通過,將拘束聯準會;不對私人課予義務。

「銀行保密法」對虛擬貨幣的適用

已生效31 U.S.C. § 5311以下;FinCEN指引FIN-2013-G001及FIN-2019-G001

可兌換虛擬貨幣的兌換商及管理者屬於貨幣服務業者,須向FinCEN登記、建立防制洗錢計畫、申報可疑交易及大額通貨交易,並遵守旅行規則。十多年來,這一直是美國虛擬資產監管中可強制執行的最低標準,至今仍是重大刑事案件處理的法律基礎。

第一手資料:FinCEN
罰則風險。未經登記的貨幣傳輸業者可被處以民事罰款,並依18 U.S.C. § 1960負刑事責任。

數位資產稅務處理與經紀商申報(Form 1099-DA)

已生效IRC § 6045;T.D. 10000(2024年);2026年3月5日擬議規則

就聯邦稅而言,虛擬資產屬於財產(第2014-21號通知)。託管型經紀商自2025年度交易起以Form 1099-DA申報出售總收入,成本基礎申報則自2026年度起分階段實施;2026年3月的擬議規則便利以數位方式交付該表格。國會已於2025年4月依「國會審查法」(Congressional Review Act)廢除DeFi前端經紀商規則。

第一手資料:IRS數位資產
罰則風險。適用一般的資訊申報罰則及申報準確性相關罰則。

常見問題

虛擬資產在美國合法嗎?

合法。購買、持有、自行託管及交易虛擬資產在全美均屬合法。受到監管的是業務層面:「GENIUS法案」生效後,發行支付型穩定幣須經核准;交易平台及託管機構須取得州牌照(涉及證券或衍生性商品者,亦須向聯邦登記);所有貨幣服務業者均須履行「銀行保密法」義務。

「CLARITY法案」通過了嗎?

尚未通過。眾議院已於2025年7月通過該法案。在參議院,兩個具管轄權的委員會於2026年上半年分別通過各自版本,法案於6月1日列入院會議事日程,並於2026年8月8日就進入審議動議提出終止辯論(cloture)動議。2026年9月15日,參議院以49比50否決該動議,距60票尚差11票。由於已提出覆議動議,若能達成協議,參議院領導層可在11月選舉後再次推動;否則,該法案將於2027年1月3日隨第119屆國會結束而失效,必須重新提出。

美國的虛擬資產由誰監管,SEC還是CFTC?

兩者皆是,依資產性質劃分。根據2026年3月的聯合指引,數位商品(比特幣、以太幣及其他14種具名資產)在現貨市場主要歸CFTC管轄,數位證券及投資契約發行則歸SEC管轄。「CLARITY法案」將把此一分工寫入法律;在法案受阻期間,兩機構正透過各自的規則延續此一分工。

美國的穩定幣可以支付利息嗎?

發行人不得就穩定幣本身支付利息:「GENIUS法案」禁止僅因持有穩定幣而向持有人支付利息或收益;參議院2026年的「CLARITY法案」文本則將收益禁令延伸至中介機構的閒置餘額,但允許以活動為基礎的獎勵。銀行監管機構已提議將經協調的關係企業收益安排視為規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