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正以立法填補監管缺口。多年來,唯一的虛擬資產專屬義務,是數位貨幣交易平台須向AUSTRAC登記(自2018年起),以及ASIC的立場,即許多虛擬資產商品屬於金融商品,須取得澳洲金融服務牌照(AFSL);此立場載於第225號資訊說明(Information Sheet 225),並經一連串訴訟檢驗。財政部2025年3月的聲明承諾採取以平台為基礎的模式,國會隨後完成立法。「2026年公司法修正(數位資產框架)法」(Corporations Amendment (Digital Assets Framework) Act 2026)於2026年4月8日獲御准,並於2027年4月9日施行,新增兩類金融商品,即數位資產平台與代幣化託管平台,並要求持有客戶資產超過門檻的營運者取得AFSL,且須符合託管、揭露及行為標準,現有營運者則享有過渡期。支付型穩定幣另透過政府的支付牌照改革處理。
在新法施行前,監管邊界仍由法院劃定:ASIC在收益型商品與代幣計畫案件中互有勝負,其更新後的INFO 225指引則將現行法律對應適用於交換型代幣、穩定幣及質押。2024年通過的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AML/CTF)改革已於2026年3月31日對該產業生效,以「虛擬資產」取代「數位貨幣」一詞,並將適用範圍擴及虛擬資產之間的兌換、移轉、保管及發行服務。
相關法律文件
「2026年公司法修正(數位資產框架)法」(Corporations Amendment (Digital Assets Framework) Act 2026)
將「數位資產平台」與「代幣化託管平台」列為「公司法」(Corporations Act)下的金融商品:持有客戶虛擬資產超過門檻的營運者須取得AFSL牌照,並須符合最低託管與結算標準,以及揭露與行為義務;施行後,現有營運者享有申請過渡期。
AUSTRAC數位貨幣交易平台登記
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須向AUSTRAC辦理註冊及登記,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AML/CTF)計畫,並申報可疑事項及達申報門檻之交易。自2026年3月31日起生效的改革以「虛擬資產」取代「數位貨幣」,並將適用範圍從法定貨幣兌換擴及虛擬資產之間的兌換、移轉、保管及發行服務。
ASIC第225號資訊說明與執法實務
ASIC說明代幣、質押、收益型商品及平台在何種情況下構成現行法律下的金融商品,並經聯邦法院在針對收益型商品及代幣計畫業者的案件判決中進一步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