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透過調整既有金融服務法律而非制定專門法典來監管虛擬資產。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交易平台、託管機構、經紀商)須依2016年的金融服務監管法,向資本市場、保險及儲蓄管理局取得牌照;在多年過渡寬限期之後,此項要求的執行日趨嚴格。同時,以色列證券管理局主張對具證券特徵的代幣擁有管轄權,並已提出將數位資產交易平台納入證券法規範的提案。銀行向來是關鍵瓶頸,現依以色列銀行的指引運作,須以風險為基礎處理來自虛擬資產的資金,而非一律拒絕。
稅務處理已有定論:虛擬資產屬於資產,個人收益須課徵25%的資本利得稅,稅務機關並設有自願揭露管道,針對未申報的虛擬資產財富。以色列銀行持續進行數位謝克爾的設計工作;自2023年以來的戰時金融疑慮,亦使查扣與恐怖組織相關的錢包成為執法重點之一。
相關法律文件
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的金融服務牌照制度
提供金融資產服務(金融資產的定義包括虛擬貨幣)須取得CMISA牌照,範圍涵蓋交易平台、經紀商及託管機構,並須依適用於金融資產服務提供者的「禁止洗錢命令」履行適格性、資本及防制洗錢義務。
第一手資料:資本市場、保險及儲蓄管理局
罰則風險。無牌提供金融資產服務屬刑事犯罪。
虛擬資產課稅與申報
虛擬資產屬於資產而非貨幣:個人適用25%資本利得稅,交易者及礦工適用營業所得稅率;另設有未申報持有資產的揭露管道,以及便利銀行接受以虛擬資產收益繳稅的規則。
第一手資料:以色列稅務局
罰則風險。適用一般稅務罰則;來源不明的虛擬資產財富將遭核定補稅,並可能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