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選擇整合而非另立專法,而且比任何國家都更早這麼做。「DLT法」是一套自2021年起施行的修正案,將數位資產融入現行法律:依「債務法」具有完整法律效力的帳本式證券、適用於結合交易與結算之交易場所的DLT交易設施牌照,以及破產時虛擬資產的分離處理。FINMA於2018年提出的代幣分類(支付型、功能型、資產型)至今仍是分析框架,其牌照實務已催生持有完整銀行牌照的虛擬資產原生銀行,並與證券公司及適用於類存款業務的金融科技牌照級別並存。
楚格(Zug)的虛擬資產產業聚落依一般金融市場法運作:金融中介機構須強制隸屬於防制洗錢監管機制;FINMA 2024年的穩定幣指引要求發行人須持有牌照或取得銀行違約擔保,同時警示擔保模式的風險;瑞士並於2025年核准OECD「加密資產申報框架」,但聯邦委員會延後實施:2026年不適用任何申報義務,最早可於2027年1月1日啟動,且須待國會核准夥伴國家。「金融機構法」修正草案的意見徵詢至2026年2月,擬新增可發行穩定幣的支付工具機構牌照,以及適用於交易與託管的虛擬資產機構牌照。結果是,瑞士雖沒有一部可資援引的虛擬資產專法,實務上卻擁有最完整的規則體系之一。
相關法律文件
「DLT法」(「關於調整聯邦法律以因應DLT發展的聯邦法」)
修正十部聯邦法律:創設無實體帳本式證券、依「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法」(FMIA)設立的DLT交易設施授權,以及為客戶持有之虛擬資產在破產時的分離處理。
FINMA穩定幣指引
穩定幣發行人一般屬於收受存款:須持有銀行牌照,或為每位持有人取得銀行提供的違約擔保;FINMA並指出擔保模式對持有人及擔保銀行的風險,發行人另須負擔完整的防制洗錢義務。
「加密資產申報框架」之實施
實施OECD CARF標準,自動交換虛擬資產稅務資訊。國會於2025年核准該框架,但聯邦委員會延後其適用:2026年不適用任何盡職調查或資料蒐集義務,啟動則須待國會核准夥伴國家。